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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方位梳理:体育赛事法律风险防控指南

日期:2025-06-20 浏览: 

  

全方位梳理:体育赛事法律风险防控指南(图1)

  近年来,马拉松、越野赛等群体性体育赛事呈现爆发式增长,但随之而来的法律风险也呈高发态势。其中,人身损害、知识产权侵权及合同纠纷等类型案件频发,尤为典型。从甘肃白银越野赛21人遇难的惨痛教训,到澜湄马拉松因虚假宣传引发的行政处罚,法律风险已成为赛事组织者不可忽视的“暗礁”。

  本文结合100+司法案例与最新法规,系统梳理赛事全生命周期法律风险,构建“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应对”的合规框架,为赛事公司提供可落地的解决方案。

  ①基础规范:《民法典》第1198条明确公共场所管理者及群众性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第1176引入“自甘风险”原则,为责任划分提供原则性指引;

  ②特别法补充:《体育法》第102条明确赛事组织者制定风险防范及应急预案的义务;《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6条、第7条等要求承办者制定并落实相关安全工作方案,《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2023年)》第22条细化保险购买、资质审查等义务,形成操作性规则;

  ③行业标准:中国田径协会《中国田径协会路跑赛事管理办法》等文件进一步细化赛道设计、医疗保障等技术指标,成为司法裁判的重要参考。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赛事组织者需履行物理环境安全、组织管理、风险告知、应急救援四维度安全保障义务,具体标准通过司法实践逐步细化。

  体育赛事多主体协作模式下,责任承担需根据各方实际控制力、合同约定及法定职责综合判定。

  ②义务范围:第一,资质合规:确保赛事取得高危项目行政许可;第二,制度设计:制定赛事安全标准及应急预案框架;第三,资金保障:为承办方履行安保义务提供必要经费支持。第四,免责情形:若已通过协议将具体执行委托给承办方,且无选任过失,可减轻责任

  ②义务边界:第一,专项服务:按约定完成特定任务(如医疗协办方需确保救护车待命);第二,即时报告:发现风险隐患需及时通报主办方或承办方;第三,免责条件:仅对合同明确约定的义务负责。

  法院通常采用“实际控制力+商业获益”比例划分责任:①控制力优先:直接掌控场地、人员的主体承担主责;②获益补充:商业运营方虽未直接管理,但通过赛事获利的可酌定补偿;③例外情形:政府主办的文化惠民赛事可能基于公平原则分担损失。

  【基本案情】2023年6月10日,魏某在某市体育中心举办的羽毛球比赛中滑倒受伤,导致左膝半月板损伤和前十字韧带部分断裂。魏某认为某市体育中心和某市文旅体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裁判要旨】作为体育场馆的管理者和经营者,某市体育中心提供的场地存在安全隐患,未取得消防许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作为赛事的组织者,文旅局未严格审查参赛队的保险情况,未落实医疗保障措施,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但魏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注意自身安全,承担10%的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3条、《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2023年)》第22条

  【基本案情】某公司主办足球赛,并为参赛人员购买意外险。开赛前,一名参赛人员因故无法比赛,并委托原告替名参赛。比赛中,原告因与其他球员发生碰撞而受伤,并要求公司赔偿损失。另,比赛场地为某小学操场,人造草坪下即水泥地。

  【法院认为】某公司虽然在赛前按照报送的人员名单购买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公司作为活动的组织者未在比赛开赛前对参赛人员的进行身份核实,以避免非报名参赛人员参与比赛导致受伤而无法活动保险赔偿,存在过错。同时,案涉比赛场地为小学校区内场地,仅适合于身体对抗强度较低的小学生进行体育活动,不适合用于高强度身体对抗性的成年人足球赛。

  【裁判要旨】组织者存在未核实参赛人员信息、选择场地错误等过错,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违反《体育法》规定,存在未经许可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因突发事件不具备办赛条件时未及时中止、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等情形的,由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止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的处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因赛事组织者的疏忽或故意行为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如踩踏事件、火灾等,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这一原则在体育赛事中的适用需满足以下条件:①受害人自愿参加;②适用范围仅限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③造成损害的原因仅限于其他参加者的行为;④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基本案情】70岁的宋某与其他球友在北京某公园内进行羽毛球三对三比赛,激烈较量当中,周某杀球进攻、大力暴扣,宋某伸手举拍,防守未果,当场被羽毛球击中了右眼。宋某被诊断结果为右眼外伤性人工晶状体脱位,接近失明。对此,宋某认为周某明知道他年龄大、反应慢,眼睛曾受过伤,但仍然选择大力扣球,虽不存在故意,但存在重大过失,于是将周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裁判要旨】2021年1月4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这是北京法院首次在司法实践中应用民法典“自甘风险”原则,成了公众高度关注的焦点。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对抗性竞技比赛,应认定为“自甘风险”的行为,当庭判决,驳回了原告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2018年4月22日,王某参加了由兰州市红古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主办、甘肃梦想之路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想公司)承办的“2018‘兰州农商银行杯’河湟之旅·红古山地马拉松赛”30公里组比赛。比赛过程中,王某在18公里处摔下山崖,经多方救治无效死亡。王某的家属将梦想公司及红古区政府、红古区文体局、红古区总工会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等各项损失。

  【裁判要旨】红古区文体局作为主办方,梦想公司作为承办方,已在合理限度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包括赛道设置、医疗保障、安全提示等。王某摔伤后,组织者及时进行了救援和救治。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身健康状况(如2型糖尿病等)仍选择参赛,且签署了参赛声明,承诺自行承担参赛风险。其摔伤系个体事件,与赛事组织者的组织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故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参赛者协议是体育赛事组织者与参赛者之间明确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件,在风险防控中具有重要作用。

  赛事组织者在参赛者协议中合理设置免责声明条款,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自身的法律风险。但需要注意的是,免除赛事组织者合理义务的免责条款无效。例如,赛事组织者如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却在协议中设置免责条款试图免除因自身过失导致参赛者受伤的责任,该条款将被认定为无效。

  ①自甘风险条款 :明确告知参赛者所参加的体育赛事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参赛者自愿承担因参赛可能面临的YY易游网页风险,如受伤、突发疾病等,但同时应注明其他参加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不适用该条款;

  ②健康承诺条款 :要求参赛者承诺自身身体状况符合参赛要求,如近 6 个月内进行过体检,心肺功能等指标正常,无心脏病、高血压等禁忌症,并承担因隐瞒身体状况导致的后果;

  ③违规后果条款 :告知参赛者如果违反赛事规则,如使用兴奋剂、作弊、故意伤害他人等行为,将面临成绩作废、承担救援费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等后果。

  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①专有性: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属于签名人专有;②控制性:签署时仅由签名人控制;③防篡改性:签署后对签名或数据电文的任何改动均可被发现。

  ②企业主体认证:企业用户需上传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核验,并绑定企业银行账户进行验证。

  ①加密与存证:采用区块链、时间戳、哈希校验等技术确保数据电文完整性和不可篡改性,并通过第三方存证平台固定证据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

  ②标准化要求:优先选择符合《GM/T 0030-2014GM/T 0030-2014 服务器密码机技术规范》等国家标准的加密技术平台,并确保平台为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电子签名法》第16条、第17条)。

  体育赛事知识产权保护依赖多项多层级的法律规定,如《商标法》防范抢注赛事名称、标志行为;著作权法保护赛事节目、摄影作品的独创性表达;《特殊标志管理条例》规制亚运会、奥运会等重大赛事标志滥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打击虚假宣传、商业混淆行为;此外,还有《中国田径协会路跑赛事管理办法》等行业规范形成补充。

  体育赛事商业化进程中,赛事品牌标识、赛事内容资源及衍生权益构成核心资产体系。当前行业面临的知识产权风险呈现多维度渗透态势,主要表现为三大侵权样态:品牌标识侵权体系化、赛事内容侵权链条化、隐性侵权场景多样化。

  【基本案情】周某在第33类果酒商品上注册“中超”商标,中国足协提出异议,认为“中超”作为“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简称,已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商标评审委员会维持核准注册决定,中国足协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要旨】“中超”通过长期使用具有极高知名度,与足协形成稳定联系。周某在酒类商品上注册易导致公众误认商品来源,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10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之情形,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

  【基本案情】创嗨新公司未经授权通过“手机电视直播大全”平台转播北京冬奥会赛事,央视国际公司申请诉前禁令,要求立即停止侵权。

  【裁判要旨】冬奥会赛事节目通过镜头切换、慢动作回放等体现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电影类作品。创嗨新公司的盗播行为侵害著作权且具有紧迫性,裁定立即停止传播。

  通过对典型案例的解析,可提炼司法裁判的三大趋势:①独创性标准宽松化:赛事节目只要体现镜头选择、剪辑等创作即受著作权保护;②商标显著性动态评价:突破商品类别限制,建立知名度关联保护机制;③平台责任严格化: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尽合理注意义务需承担连带责任。

  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防控需贯穿赛事筹备至后续商业化阶段。在确权阶段,需提前注册核心商标(如赛事名称、LOGO)需进行45类全类别注册,重点防御第35类广告销售、第41类文娱服务等核心类别,也需对赛事节目、摄影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固定权属证据;在开发阶段,需在赞助协议中明确知识产权归属及使用范围,并注意使用正版字体、音乐,避免宣传物料侵权;在维权阶段,及时对盗播、仿冒行为申请诉前禁令,并通过区块链等技术存证侵权事实,降低举证难度。

  体育赛事知识产权保护的本质,是在商业利益与法律秩序之间建立动态平衡。司法裁判通过个案规则提炼,既为创新留出空间,又为侵权划定红线。对组织者而言,唯有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战略层级,方能实现品牌价值最大化与法律风险最小化的双赢。

  体育赛事不仅是竞技舞台,更是商业资源争夺的战场。赞助商权益争夺、赛事内容传播、品牌宣传策略等环节中,不正当竞争行为频发,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②具体行为:商业混淆(第六条)、虚假宣传(第八条)、商业诋毁(第十一条)、网络不正当竞争(第十二条);

  ③行业规范补充:《中国田径协会路跑赛事管理办法》、《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等文件。

  体育赛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呈现三大特征:行为形式多样化、损害后果扩散性、法律定性交叉性。

  【基本案情】映迈公司通过与中超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取得2017-2019年中超联赛图片独家拍摄权。体娱公司未经许可派遣摄影师进入赛场拍摄并销售图片,被诉不正当竞争。

  【裁判要点】法院认定体娱公司行为构成对映迈公司独家权益的侵害,判令赔偿200万元并停止侵权。

  【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诚信原则)、第六条(混淆行为)、第九条(侵犯商业秘密)

  【基本案情】2024年澜沧江-湄公河合作大理马拉松在未获得中国田协A1类认证的情况下,于官方宣传中使用中国田协和中国马拉松LOGO。此外,组委会以“不可抗力因素”解释认证缺失,但实际原因为未满足赛道认证提前90天的规定,涉嫌虚假陈述。

  【裁判要点】该行为违反《中国田径协会路跑赛事管理办法》关于LOGO使用规定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虚假宣传),地方监管部门已介入调查。

  通过对典型案例的梳理,司法裁判呈现三大趋势:一是商业混淆的扩大解释:即使商品或服务类别不同,若标识与知名赛事形成稳定联系,仍可构成混淆;二是数据竞争的严格规制:非法获取参赛者信息用于商业推广,可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其他不正当行为”;三是平台责任的动态平衡: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侵权仍提供技术支持,需承担连带责任。

  1.赛前合规审查:宣传文案避免使用“最大”“唯一”等绝对化用语(参考《广告法》第九条);对赛事名称、标识进行商标检索,防范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

  2.赛中行为管控:与赞助商约定排他性条款,明确竞品禁止宣传范围;监控网络平台盗播行为,及时申请诉前禁令。

  3.赛后维权跟进:对仿冒赛事标识、虚假宣传行为,通过行政投诉与民事诉讼双轨维权;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对赛事运营数据加密处理。

  1.资金共管账户:将赞助费引入资金共管账户,由赛事组织者、赞助商及银行等共同监管,确保赞助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分配,避免出现赞助商拒付或赛事组织者不合理挪用资金等问题。

  2.保留履约凭证:赛事组织者应充分证明自身对达成赞助的推动作用,注意保留与赞助企业及主办单位的履约凭证,如沟通记录、合作协议、活动执行方案、宣传推广记录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3.仲裁管辖约定:在签订赞助合同时,就管辖条款进行协商,约定由知名仲裁机构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或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仲)等进行仲裁管辖,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对纠纷解决的不利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第14条、第38条等相关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某些行为可能被视同销售货物或服务,从而产生纳税义务。在体育赛事赞助中,如果赞助企业以实物赞助的方式提供赛事权益,如提供比赛用球、运动器材等,可能涉及视同销售货物的税务问题;如果赞助企业为赛事提供无偿服务,如赛事推广、宣传服务等,则可能涉及视同销售服务的税务问题。

  为防范赞助税务风险,赛事组织者和赞助商应事先了解相关税务规定,在赞助协议中明确双方的税务责任和义务,合理确定赞助金额和实物价值的计算方法,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

  “买脚” 营销是指未经授权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或者传播体育赛事活动现场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行为,这种行为侵犯了赛事组织者的知识产权和赞助商的权益。

  ①隐性营销风险:非赞助商通过招募选手穿着品牌装备并关联赛事名称或标识的行为可能构成虚假宣传或混淆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6条、第8条)

  ②知识产权侵权: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体育赛事,其名称、徽记、旗帜及吉祥物等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体育法》第52条)未经授权使用赛事LOGO、名称进行商业推广,侵犯主办方知识产权。

  赛事组织者应加强现场管理,严格审查拍摄许可,对未经授权的拍摄行为进行制止;同时,在赛事赞助协议中明确排他性条款,禁止非赞助品牌以赛事名义营销;此外,在赛事预备阶段,赛事组织者可以要求选手申报装备品牌,对异常穿着率进行核查,并对违反协议的品牌及选手取消参赛资格,并追究违约责任。

  此外,对于照片采集等可能涉及肖像权、著作权等侵权问题的行为,赛事组织者应在活动现场设置明确的提示标识,告知参赛者、观众等相关人员照片采集的用途和范围,取得其同意,并在后续的照片使用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避免侵权纠纷。

  1.赛程设计合理性:体育赛事的赛程设计应充分考虑参赛者的身体承受能力和安全风险,避免出现里程虚高、赛程过于密集等问题。例如,在马拉松赛事中,应根据参赛者的不同水平合理设置比赛距离和时间限制,确保参赛者在安全的前提下完成比赛;同时,应充分调查参赛者的参赛经验、跑步经历、最长里程等信息,对参赛者进行科学分组和引导,避免不适合长距离跑步的选手盲目参赛。

  2.秩序管理措施:在赛事期间,事前与消防、交通、城管等部门进行协调沟通,制定详细的秩序管理方案。在赛事现场,合理安排安保人员,设置清晰的指示标识和警戒区域,确保赛事现场秩序井然;对于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如交通拥堵、观众骚乱等,应提前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应对,保障参赛者和观众的人身安全。

  在信息传播迅速的当今社会,体育赛事中一旦出现突发舆情,如赛事纠纷、安全事故等负面消息,可能迅速在网络上传播并引发公众关注,对赛事品牌形象造成严重损害。因此,赛事组织者应建立完善的舆情监测机制,及时掌握舆情动态;在舆情发生后,迅速做出回应,通过官方渠道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澄清事实真相,避免谣言传播;同时,积极与媒体、公众进行沟通,采取有效的危机公关策略,努力挽回赛事形象,降低舆情对赛事的负面影响。

  在体育赛事组织过程中,赛事组织者会收集大量参赛者、观众等个人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健康状况等。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1.合目的性原则: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必须明确、合理,并与赛事组织、管理、服务等直接相关。例如,收集参赛者的健康状况信息是为了确保参赛者具备参赛的身体条件,保障赛事安全顺利进行。

  2.最小化原则:只收集实现处理目的所必需的最少个人信息,不得过度收集。如在参赛者报名时,仅收集与赛事相关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联系方式等,不得要求参赛者提供与赛事无关的其他敏感信息,如家庭住址、银行账户等。

  3.必要性原则:收集个人信息必须采用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确保损害最小。例如,可以通过电子报名系统等安全、便捷的方式收集参赛者信息,避免人工收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信息泄露风险。

  在体育赛事中,赛事组织者如果需要将收集的个人信息提供给关联方,如赛事主办方的其他子公司、合作伙伴等,应遵循以下要求:

  1.明确告知义务:在收集个人信息时,应明确告知参赛者信息共享的情况,包括关联方的身份、共享的目的、共享的信息范围等,取得参赛者的明确同意。

  2.严格限制共享范围:只能将个人信息共享给予赛事相关且有必要获取该信息的关联方,并确保关联方具备相应的数据安全保护能力,防止信息在共享过程中被泄露或滥用。

  3.签订数据保护协议:与关联方签订数据保护协议,明确双方在数据共享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约定数据使用的范围、期限、保密措施等内容,要求关联方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妥善保护参赛者的个人信息。

  体育赛事的法律风险防控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工作,涉及安全、商业、知识产权、数据隐私等多个方面。体育赛事公司应高度重视法律风险防控,建立健全风险防YY易游网页控体系,从赛前预防、赛中监控到赛后应对,全方位、全链条地保障体育赛事的顺利进行。通过对体育赛事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自甘风险原则的合理适用、参赛者协议的精心设计、商业风险的有效防范、活动监控与舆情应对的加强、IP 开发保护的强化以及数据与隐私保护的重视,体育赛事公司能够降低法律风险,提升赛事品质和品牌价值,实现可持续发展。在体育产业蓬勃发展的今天,只有依法依规办赛,才能让体育赛事在法治的轨道上行稳致远,为体育强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返回搜狐,查看更多